【以案释法】诚信履约合理维权

近日,民事庭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3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作为买受人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并约定原告应在被告交房前支付尾款。多年过去,原告始终未支付尾款,被告虽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但是至今未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中,因双方的房屋买卖时间久远,双方关于尾款支付及交房条件均约定不明,承办人为了及时解决纠纷,保障交易稳定和购房人的住房安全,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释法说理,向双方说明了诉讼风险。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

法官释法:买房是人生大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可放松警惕,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信息上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多加注意,了解合同内容,谨防合同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被民法典确定为一个法律条文,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范,而成为一项法律规范,是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合为一体,而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违背诚信原则主张权利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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