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赞!吕梁法院1篇案例入选全省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法治思想,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发掘培育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促进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全省法院2023年度优秀案例”评选活动。

近日,省高院发布了全省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最终从全省三级法院推荐的125篇案例中评选出获奖案例23篇,其中,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1篇案例入选。

李某某、姚某某、李某1、李某2与某市社会保险中心、某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案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对工伤职工享受相应合法待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实务及规定对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工伤职工先适用停工留薪期享受原有待遇,在伤愈或情况稳定后才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而确定停工留薪期的终止。

如劳动能力鉴定在先,确认停工留薪期在后,不应机械理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仅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作为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时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原则上是受伤之日到鉴定之日,除此之外,结合实际情况,要综合考虑工伤职工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内容以及专家意见等要素,据此才能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逃避支付工伤职工待遇责任的情况,也更符合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

一审案号: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22)晋1124行初30号行政判决(2022年6月27日)

二审案号: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11行终106号行政判决(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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